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419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昌,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元月家具店,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港口路大平油脂厂厂内**仓库室内经营会信用代码×××E95。
经营者:许克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礼,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县元月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