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9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芳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井镇通源路北iv> 法定代表人:王一郎,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珊珊,女,汉族,1989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魏县芳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被告魏县芳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2— 一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珊珊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