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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兴文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兴文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兴文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82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兴文副食品店,,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卫星村崔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GL7N2B。

经营者:鲍兴文,男,1968年3月9日生,现住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卫星村崔卫路**。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兴文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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