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375号原告:马小宾,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胜,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
法定代表人:吴金美。
原告马小宾与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马小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小宾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马小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