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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马小宾与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民初375号
案件名称375马小宾与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小宾;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375号原告:马小宾,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胜,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

法定代表人:吴金美。

原告马小宾与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马小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小宾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马小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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