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2186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朝阳,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成浩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因武侯区成浩包子店注销,本院依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其经营者付朝阳为本案被告。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