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9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新纪元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武安市桥西路/div> 经营者:张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维民,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安市。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安市新纪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被告武安市新纪元商贸有 —2— 限公司经营者芦维民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