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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姑苏区长吴路水天堂浴场、陈闻东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执734号之一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姑苏区长吴路水天堂浴场、陈闻东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姑苏区长吴路水天堂浴场;陈闻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执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姑苏区长吴路水天堂浴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长吴路友联行政综合楼北区。

经营者:陈闻东。

被执行人:陈闻东,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姑苏区长吴路水天堂浴场、陈闻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姑苏区长吴路水天堂浴场立即停止涉案侵害第1967XXX号“”、第5054XXX号“”、第3959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姑苏区长吴路水天堂浴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姑苏区长吴路水天堂浴场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04300元及利息,立案日期为2020年10月22日。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10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2、2020年10、11月,本院通过全国、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人行、保险等财产情况,无存款、证券、不动产、保险,本院轮候查封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日,但未实际扣押。

3、2020年11月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姑苏区长吴路水天堂浴场工商注册地苏州市姑苏区长吴路友联行政综合楼北区,现场查看该公司已不再经营,房产为租赁性质。

4、2020年11月1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陈闻东住所地苏州市××区××村××302,住户称两年前已经购买本房产,不认识陈闻东。

5、2020年11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全市已有2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1043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043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保险,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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