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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川汇区乐豫童车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273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川汇区乐豫童车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川汇区乐豫童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73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川汇区乐豫童车店,经营场所川汇区华耀城C45-102、103,经营者耿昊。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川汇区乐豫童车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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