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25号原告:珠海市唐企盛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一路****厂房**第**。
法定代表人:唐伟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瑶瑶,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红,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华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BOBO国际101/div>法定代表人:袁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剑,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唐企盛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华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唐企盛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珠海市唐企盛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 婧审 判 员 蔡 晓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