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82号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院**楼****548。
法定代表人:仁保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昌畅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水上公园西侧月亮湖花园**5-601/div>法定代表人:樊玉东。
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昌畅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