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5931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兴瑚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A。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专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邦盛二路**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XG。
法定代表人:李凯。
被告:广州市凯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棠景街**怡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3。
法定代表人:张雁。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被告广州市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凯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凯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凯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凯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