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刑初5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培金,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艳华,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0〕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培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穗花检二部刑补诉〔2020〕Z3补充起诉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4月24日、10月1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桂京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培金及其指定辩护人马艳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邓培金由同案人李某1(另案处理)雇请,主要负责工厂人员管理、产品加工、员工招聘等工作。
随后,被告人邓培金与同案人李某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团结村团结路14号的工厂内,组织、安排多名工人加工制造阿道夫、贝德玛(BI0DERMA)和兰蔻(LANCOME)等品牌的产品、将注册防伪商标张贴到RAY(妆蕾)品牌的面膜包装盒上,并进行销售。
2019年7月30日,公安人员查获上述无名工厂,抓获被告人邓培金,并当场扣押假冒阿道夫的产品共2472瓶、兰蔻产品共110瓶、贝德玛产品共4650瓶、贝德玛空瓶2050个、兰蔻空瓶5800个、阿道夫泵头1200个、RAY(妆蕾)面膜1822盒、银色原材料(外包装材料)2500片、单行簿10本。
经认定,上述产品的市场价格为1111494.00元人民币。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邓培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培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假冒四种注册商标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邓培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培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培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邓培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培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新雅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证明,租赁合同,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花价认定〔2019〕1095号、〔2020〕5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刑初1797号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1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635号公证书,广州纽汇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624号公证书、代理委托书、鉴定书,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第19025625号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委托书、投诉书、企业合作关系证明,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兰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564287号商标注册证、第76096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广州顺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授权证明、初步鉴别报告书、商标注册证明,广州妆蕾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妆蕾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9089615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委托授权书,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人余某的证言及其对自己提供的租赁合同的签认,证人孔某、高某的证言及其对涉案产品的签认,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邓培金的辨认笔录、对涉案产品、工作簿的签认,证人苏某、罗某1、张某2、罗某2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邓培金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涉案产品及生产工具的签认,同案人李某1的供述,被告人邓培金的供述及其对同案人李某1的辨认笔录、对本人微信账号、同案人李某1电话号码及微信账号、作案地点、物流托运单、涉案产品及生产工具的签认,被告人邓培金的户籍材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培金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培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邓培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培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邓培金减轻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邓培金系涉案工厂的管理者、假冒多种注册商标及产量较大等情况,减轻幅度不宜过大。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培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贝德玛红色大盖头卸妆水(500ml)1880瓶、贝德玛红色小盖头卸妆水(500ml)2530瓶、贝德玛绿色大盖头(500ml)240瓶、贝德玛卸妆水空瓶(500ml)2050个、LANCOME粉水110瓶、LANCOME粉水空瓶(125ml)5800个、阿道夫的产品2472支、阿道夫泵头1200个、妆蕾RAY金色780盒、妆蕾RAY银色1042盒、妆蕾RAY银色原材料2500片,予以没收。
(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惠人民陪审员 云南英人民陪审员 徐嘉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敏婷马芷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