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915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捷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C-022。
法定代表人:于伟。
被告:北京泰捷森商贸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51号1幢1层1001-32号。
负责人:王雪峰。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与被告北京泰捷森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泰捷森商贸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华为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