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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子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7民初2171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子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刘子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217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丽,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子舰,男,1982年2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子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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