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79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武夷精萃茶行,经营场所武夷山市武夷学院茶场拆迁安置新区。
经营者:刘玲徐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武夷山市武夷精萃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