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559号之一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GE8F94。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臻元,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小天鹅三金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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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北京大道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317425023H。
法定代表人:谷雄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宁波家家乐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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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21659391。
法定代表人:岑若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小天鹅三金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家家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