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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冯圆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民初876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冯圆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冯圆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76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博伟,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圆圆,女,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与被告冯圆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退回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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