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28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苹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金利迦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竹溪村二产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李小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庆龙,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现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金利迦鞋业有限公司、王庆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温州市金利迦鞋业有限公司、王庆龙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