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民初19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被告:鄯善县亿富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天马小区北门(华林酒店旁)。
经营者:罗爱民。
被告:罗爱民,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鄯善县亿富商行、罗爱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以与被告鄯善县亿富商行、罗爱民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鄯善县亿富商行负担,剩余1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