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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世清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刑初2362号
案件名称赖世清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世清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1刑初236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世清,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50,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沙溪镇金利祥制衣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顺钊,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Z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世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世清及其辩护人刘顺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6月开始,被告人赖世清在未取得“adidas”“JUSTDOIT(NIKE图案)”“VERSACE”“BABYMILO”“FILA”“POLO”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中山市****************金利祥制衣厂为窝点,大量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并销售。

2020年7月1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对上述沙溪镇金利祥制衣厂进行检查,当场查获“adidas”长袖上衣46件、“adidas”长裤300条、“JUSTDOIT(NIKE图案)”长袖上衣580件、“POLO”长袖上衣460件、“FILA”长袖上衣460件、“VERSACE”长袖上衣300件、“BABYMILO”长袖上衣330件(经鉴别,上述查获的2890件成品服装均为假冒产品),同时还在现场查获送货单、笔记本等物品。

同年7月3日,被告人赖世清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根据中山市沙溪镇物价检查所提供的价格意见,上述289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其中2590件长袖上衣的实际价值共计人民币86670元,另外300件“adidas”长裤因标注有吊牌价不进行价格认定。

根据赖世清供述的长裤销售价格及相关送货单据,上述300件“adidas”长裤共价值人民币64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世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且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世清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赖世清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赖世清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世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世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服装一批予以没收。

(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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