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15号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正盛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尚足力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同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辉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鸿鸿,男,汉族,1990年4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尚足力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