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11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恒泰商城北门头房。
经营者:王普平,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胶西镇王家村**,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的经营者王普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上诉请求:1、撤销(2020)鲁0211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审本案;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1、该产品非我方制造,非我方注册商标,所销售产品由有关部门检测质量合格证明可以合法销售,且我方属于终端零售店铺,并未通过侵害被上诉人的商标权获得任何非法收入;
2、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以四元每瓶进货该产品一箱共计十二瓶店,以五元每瓶的价格售出两瓶,获利两元。
店铺经营面积不足16平米,店小利薄经营困难,此处罚金数额过于巨大,会对上诉人及其家庭造成生活上的极大困难。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重新审查,依法判决。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未答辩。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停止侵权,即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判令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赔偿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经济损失2万元(含合理开支,其他为损失赔偿);
3、案件受理费由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承担。
事实与理由:成都市郫县古称“郫”,早在民国初年,“郫县豆瓣”的生产已具相当规模,相关产品家喻户晓,遍销全国。
2000年4月21日,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经核准取得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专用权,2009年“郫县豆瓣”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经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调查发现,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郫县豆瓣”相似的豆瓣产品,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作为专门从事调味品产品批发的销售商,应当对其领域内的驰名商标施以较高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的行为给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造成损失,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商标的注册人为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该商标权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豆瓣。
2019年8月8日,第1388982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故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为第**商标权人。
2009年4月24日,“郫县豆瓣”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10月21日,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委托济南钜福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侵犯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0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公证员助理许琳琳与济南钜福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牟伟来到位于青岛市××商城文化东路××号的“香味源调料店”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牟伟现场购买了一瓶豆瓣酱,牟伟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取得该店出具的收据一张,随后牟伟将所购买的商品及收据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将所购商品及收据进行了查验,牟伟对支付宝付款后所得的支付宝支付凭证进行了截屏,公证人员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封存,对上述过程,公证人员进行了拍照。
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5804号公证书。
庭审中,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提交封存包装的豆瓣酱一罐。
经当庭比对,在被控侵权豆瓣酱上的标贴中央有“郸县豆瓣”的字样,与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郫县豆瓣”所使用字体、排列、字形结构、显著笔划特征方面均极为相似,且所对应的产品都是豆瓣,容易让人误解,导致混淆。
一审法院认为,成都市郫都,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系第**商标的注册人,效期内,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郸县豆瓣”标识与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第1388982号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系侵犯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关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并无证据证明因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侵权所受损失及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鉴于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商标价值、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为制止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赔偿数额为人民币4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经济损失4000元;
三、驳回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是否构成对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一审判决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赔偿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为第**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所有的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第30类:豆瓣。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郸县豆瓣”标识与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第1388982号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系侵犯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的第一个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无证据证明因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侵权所受损失及其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赔偿数额为人民币4000元并无不当。
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的第二个上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黄岛区香味源调料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