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37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四层4003室。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享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科讯楼5F-A。
法定代表人:李伟平。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享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