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6民初8095号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支路2号(原连江中路东侧与曙光支路交叉处)百联大厦12层05办公、06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泓燕,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5层1803。
法定代表人:尚晓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乙磊,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果源公司)与被告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逾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品果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泓燕,被告逾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乙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品果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域名“m.jiamengz.com”项下涉及以“小兔子”商标的文字非法设置关键词、标题及标题下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网站链接;
2.判令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的恶意违法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15750元(包括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750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注茶饮、食品的餐饮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主要是以直营或特许经营奶茶等各类饮品、小吃为主的门店,目前以“小兔子”商标,在中国区域内开设300余家,覆盖全国多个省市。
小兔子台湾茶拥有自己的产品研发团队,源源不断的推出特色产品,以此来保证小兔子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在业内及消费者中拥有较好的口碑及知名度。
原告是第6701456号等“小兔子”图形及文字商标中国区域的独占使用权人,并且以上述商标在中国区域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360浏览器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小兔子”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为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小兔子奶茶加盟”的名称,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是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同类奶茶品牌“柠檬船”。
经ICP备案查询,涉案域名“m.jiamengz.com”系被告所有。
上述域名注册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成立,至今长达两年之久。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小兔子”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设置成为其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而360浏览器搜索引擎作为国内知名搜索引擎服务商及收费商业推广平台,每天浏览人数巨大,被告此举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得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受损程度不断深化、丧失了大量潜在的交易机会。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品果源公司称因其发现逾轮公司已将涉案含有“小兔子”关键词的网络推广内容进行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逾轮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案“小兔子奶茶加盟”搜索关键词及描述虽是我方设置的,但是推广的消耗、点击量很小,我方没有获得什么效益,也没有给原告造成很大影响或者损失。
原告的商标并没有太大知名度。
在涉案公证取证的时候,涉案域名是我公司经营的,但是后来在2020年12月3日这个域名被别人抢注了,现在已不是我公司的域名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7月28日,陈丰经核准注册第6701456号“小兔子”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3类的餐厅、咖啡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后经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7月27日。
2020年5月1日,陈丰出具《商标独占许可授权委托书》,授予品果源公司就第6701456号“小兔子”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独占性质的使用权。
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按照商标注册证书上核定的商品种类。
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商标无效时止,本许可不可撤销。
(2020)厦鹭证内字第76702号公证书显示,品果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檀建炜于2020年7月28日利用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该公证处在线公证网站,网址为http://xmlj.egongzheng.com)的取证功能,通过公证云账号“×××”(注册人:檀建炜)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运行“公证云”应用程序中的“屏幕录制”功能,于2020年7月8日15时30分16秒开启屏幕录制,至2020年7月8日15时33分13秒录制结束,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将上述取证过程保全所得文件存为证据文件(公证书附件4),并生成相匹配的文件电子指纹。
该次保全所得证据文件共26个,其中手机屏幕录像1份,手机屏幕截图25张,该部分证据文件显示:在360浏览器搜索栏中输入“小兔子奶茶加盟”,出现若干搜索结果,其中一个搜索结果显示为“小兔子奶茶加盟_大众喜爱的奶茶店_加盟首页”,搜索结果下方的网络推广内容中显示有“小兔子奶茶加盟,0经验开店,总部整店输出,10平米_1-2人即可开店,小兔子奶茶加盟,总部培训教学,教会为止,四季皆可开店,轻松经营!
”等字样,下方显示有“m.jiamengz.com广告”,点击该搜索结果,网页中显示有“柠檬船”“养生饮品发展前景广阔”“五大系列上百种爆款热销不停歇”“加盟优势明显开店可靠有保障”等宣传介绍,上述网页内不含有“小兔子”字样的内容,网页下方显示:“创业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大厦4号楼15层1803”。
除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外,该份公证书中还包含其他三项取证过程,所涉内容与本案无关。
庭审中,品果源公司主张逾轮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链接名称和链接描述中多次使用“小兔子”文字,并推广其他同类品牌产品,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链接是品果源公司的官方加盟项目,构成混淆,该行为侵犯了品果源公司对第6701456号商标享有的商标权。
逾轮公司认可涉案网站在公证取证时系由其经营,亦对添加涉案关键词的事实未予否认。
品果源公司为证明其合理支出,提交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750元。
品果源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律师费提交证据。
另,品果源公司请求法院在认定经济损失时考虑其收取加盟费用的情况,并提交了(2019)赣1103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6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独占许可授权委托书》、(2020)厦鹭证内字第76702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品果源公司主张权利的第6701456号“小兔子”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品果源公司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成为上述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他人对于涉案商标的侵害行为必然损害品果源公司合法权益,故品果源公司有权对侵害上述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逾轮公司将“小兔子奶茶加盟”字样设置为360浏览器搜索推广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使用“小兔子奶茶加盟”,从而导致网络用户在搜索相关关键词时,涉案网站及所提供服务的链接出现在360搜索关键词商业推广链接结果中,此种设置关键词并在链接名称及描述中使用的行为,目的是链接到逾轮公司运营的网站中并指向其提供的加盟服务,系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标识的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逾轮公司设置的关键词、涉案链接名称均完整包含“小兔子”文字,与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仅有字形的差异。
涉案网站主要内容为饮品店的招商加盟推广,但并非“小兔子”品牌,而是同类型的其他品牌,当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有意通过该网站链接进一步了解品果源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有加盟意图时,以涉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小兔子”文字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搜索的可能性极大,逾轮公司使用的涉案关键词含有“小兔子”字样,容易使这些消费者或经营者认为涉案加盟服务与涉案权利商标所标识的“小兔子”品牌权利人或其门店存在特定联系,与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内的餐厅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故本院认为逾轮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品果源公司对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品果源公司主张的消除影响,鉴于品果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其商誉造成损害并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品果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鉴于品果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逾轮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逾轮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品果源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虽然品果源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律师费的相应票据,但鉴于其确有委托律师出庭,本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诉讼标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对律师费酌情予以支持。
此外,虽然品果源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对公证费予以证明,但鉴于涉案公证书中还包含数个其他域名,故本院对于公证费金额按比例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
二、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187.5元;
三、驳回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50元(已交纳);
由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