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373号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前进东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5702290853。
法定代表人:马琳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商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商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艺芊母婴用品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珠江路与桐柏山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0MA47L0H70H。
经营者:杜文娟。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艺芊母婴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1月13日,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调整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