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802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绪平,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美,女,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