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355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市京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假日时光音乐俱乐部,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尚都东郡小区**楼**网点。
经营者:刘宗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假日时光音乐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