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236号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尧,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予馨圆食品店,经营场所合肥市蜀山区。
经营者:程圆圆,女,1989年7月19人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予馨圆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