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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忠县喜洋洋商务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2民初1807号
案件名称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忠县喜洋洋商务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喜洋洋商务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807号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5850071G。

法定代表人:何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赢,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县喜洋洋商务酒店,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附**信用代码92500233MA5YKABW5U。

经营者:刘丹。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忠县喜洋洋商务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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