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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士宾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07刑初91号
案件名称赵士宾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士宾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07刑初91号 公诉机关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士宾,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2017年11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

缓刑考验期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

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邯郸市肥乡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君友,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玉峰,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19)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士宾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贺军、石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士宾及其辩护人李君友、高玉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赵士宾在未取得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卖给钟某、朱某、李某、孙某四人无品牌小麦种子十几万斤,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5万多元。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有关证据。

建议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士宾辩称,我卖给钟某的是粮食小麦、不是小麦种子,我卖给朱某、李某、微信昵称请叫我小孙这三个人的是正规小麦种子,不是无品牌的小麦种子,不成立非法经营罪,请求公正处理。

辩护人李君友、高玉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赵士宾经营的新大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种子销售,赵士宾经营小麦种子不违法。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士宾犯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请求宣告被告人赵士宾无罪。

并提交新大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赵士宾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无任何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小麦种子,通过微信卖给山东省滕州市钟某数万斤计款58660元,卖给江苏省丰县朱某6万斤计款92110元,卖给河北省邢台市李某6.2万斤计款93370元,卖给微信昵称请叫我小孙的人约0.7万斤计款12000元。

综上,赵士宾非法经营金额是256140元。

另查,侦查期间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从赵士宾、高丽处扣押了小麦、玉米种子包装袋、成品玉米种子、手机、电子秤、封口机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邯郸市肥乡区农业农村局证明记载,经查询全国联网的种子管理系统,未查询到赵士宾办理过相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2、赵士宾、高丽加工点的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及其截图、扣押清单(扣押三十余种小麦、玉米种子包装袋、十余种成品玉米种子、手机、电子秤、封口机等)、赵士宾等人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证明等证据。

3、邯郸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对扣押赵士宾手机的鉴定文书,及赵士宾手机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4、钟某向赵士宾的微信转款记录记载,2018年10月30日钟某向赵士宾转款14200元、5700元、18300元,2018年11月6日钟某向赵士宾转款5850元、6850元,2018年11月7日钟某向赵士宾转款7760元,共计58660元。

5、赵士宾与钟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0月30日,钟某先后向赵士宾微信转款3次,分别是14200元、5700元、18300元。

钟某:137××××2508。

赵士宾:联系上了,晚点到枣庄。

2018年11月6日、7日,钟某先后向赵士宾微信转款3次,分别是5850元、6850元、7760元。

以上6次共计58660元。

钟某:晕,多给你打了200元,白皮1.42元。

上车白袋,打错了,扣了200,26000斤。

赵士宾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士宾:电话你知道,296,计2万斤,22,42000斤,计31吨。

李某:上次还有多少钱,发一下账单。

赵士宾:296,2万斤×1.55=31000元,22,42000斤×1.485=62370,合计93370元。

减上车你算的6620元再付86750,你算算对吗。

赵士宾与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士宾:邮政姚茂云6210984540000970206,60000斤×1.535=92100。

朱某:麦种还有吗。

赵士宾:朱所长贤弟你好,还需要多少,最多还能给你3万斤,可以吗。

朱某:能过20天再付款行吗、不用你包装直接发大包装。

赵士宾与微信请叫我小孙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士宾:你好,我是枣庄赵士宾。

请叫我小孙:向赵士宾发送2000元,地址莱州市郭家店镇138××××0600,几天能过来,急用。

赵士宾:明天,最迟后天到莱州,一会把货单号发给你。

请叫我小孙:向赵士宾发送10000元。

赵士宾:今晚到济南,明下午到莱州。

6、新大公司营业执照记载,法定代表人赵郡,2018年5月10日成立,经营范围是种子、化肥、农药销售等。

7、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记载,被告人赵士宾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士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

缓刑考验期为: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

8、证人钟某证言,微信钟士庆-期待美好明天应该是我微信,可能是赵士宾弄错我名字了。

2018年10月底至11月初,我通过微信转账从赵士宾处买了58660元的小麦。

9、证人李某证言,我微信昵称农哥乐种业。

2018年9月我从赵士宾处购买了用白塑料袋子装着的小麦种子,塑料袋子上没有商标、品牌,什么字也没写,一袋五十斤左右。

当时赵士宾在微信上说标号296的,我买了2万斤左右,标号22的,我买了4.2万斤,价格是一块五六,我给他付了九万多元。

是赵士宾给我找大车给我运回来的。

10、证人朱某证言,我微信名是朱丰县-大民种业。

我通过微信和山东枣庄峄城区的赵士宾联系过。

2018年9月,赵士宾卖给我小麦种子6万斤用于种植,金额92110元。

11、高丽供述,我、赵士宾根据客户需求,更换假冒的玉米种子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再进行封装,封好后由赵士宾用车拉走。

抓获我和赵士宾的地方,是我俩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玉米种子的地点。

12、被告人赵士宾在侦查阶段供述,我买的包装袋有的用于包装假种子,有的卖给别人了。

我购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销往涉及河南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等。

场地在高丽家,假包装袋都在那放着,她帮我往假包装袋里装种子、封口,然后对外销售。

我看了出示的我与微信农哥乐种业的聊天记录,有两笔货物交易,共计93370元,是我卖给农哥乐种业(姓李)无品牌的小麦种子,标号296的2万斤,标号22的4.2万斤,共计31吨,价格共计93370元。

我卖出的无品牌种子是从安徽宿州一个公司购买的。

我看了出示的微信朱丰县-大民种业与我的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9月21日,我出卖给他种子六万斤,价值92100元,这是我卖给他的无品牌小麦种子(无品牌,都是白袋包装,每袋100斤重),他把钱打到我妻子姚茂云邮政卡上了,她银行卡我使用。

我卖给朱某的小麦种子是从济宁曲阜一家公司购买的。

我看了微信请叫我小孙与我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8月29日、9月4日我与他有两笔交易共计12000元,这是我卖给小孙(他是烟台市莱州市人)的无品牌小麦种子7千斤左右。

我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我从别处购买无品牌的小麦种子,再转手卖出,为了赚取差价利润。

我买卖的种子虽然没有品牌,但都是真种子。

我作为农资经营者知道我做的事情不对,正规厂家出售种子都是带有自己商标的包装,凡是单独销售包装袋或单独销售没有商标的种子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上述证据互相印证,经当庭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赵士宾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辩称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赵士宾向钟某、朱某、李某、微信昵称请叫我小孙销售无任何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小麦种子的非法经营事实存在。

经查,第一,邯郸市肥乡区农业农村局证明记载,经查询全国联网的种子管理系统,未查询到赵士宾办理过相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第二,鉴定文书及赵士宾手机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士宾向钟某、朱某、李某、微信昵称请叫我小孙的人员销售白皮小麦种子、收取钱款的情况。

第三,证人钟某证言,当时我通过微信转账从赵士宾处买了58660元的小麦。

第四,证人李某证言,当时我从赵士宾处购买了用白塑料袋子装着的小麦种子,塑料袋子上没有商标、品牌,什么字也没写,一袋五十斤左右。

当时赵士宾在微信上说标号296的,我买了2万斤左右,标号22的,我买了4.2万斤,我给他付了九万多元。

第五,证人朱某证言,当时赵士宾卖给我小麦种子6万斤用于种植,金额92100元。

第六,被告人赵士宾供述,我看了出示的我与微信农哥乐种业的聊天记录,有两笔货物交易,共计93370元,是我卖给农哥乐种业(姓李)无品牌的小麦种子,标号296的2万斤,标号22的4.2万斤,共计31吨,价格共计93370元。

我看了出示微信朱丰县-大民种业与我的聊天记录,我出卖给他种子六万斤,价值92100元,这是我卖给他的无品牌小麦种子(无品牌,都是白袋包装,每袋100斤重),他把钱打到我妻子姚茂云邮政卡上了。

我看了微信请叫我小孙与我聊天记录,显示我与他有两笔交易共计12000元,这是我卖给小孙的无品牌小麦种子7千斤左右。

我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

我买卖的种子虽然没有品牌,但都是真种子。

我作为农资经营者知道正规厂家出售种子都是带有自己商标的包装,凡是单独销售包装袋或单独销售没有商标的种子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赵士宾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存在。

钟某等证人证言与赵士宾供述的主要内容印证,个别细节不一致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

故辩方关于赵士宾向钟某销售的不是小麦种子、向朱某等人销售的是正规种子、公诉机关指控赵士宾非法经营证据不足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赵士宾虽持新大公司营业执照,但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无品牌标识小麦种子,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非法经营。

新大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之中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赵士宾亦供认没有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根据相关规定无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销售仅限于法定情形。

故辩方关于赵士宾此经营小麦种子行为不违法的意见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士宾违反国家规定,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无品牌标识小麦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调整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赵士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予以采纳。

被告人辩称以及辩护人意见经查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士宾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士宾宣告缓刑的部分。

二、被告人赵士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与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前罪被羁押的七十七日亦予折抵刑期。

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 三、未随案移送的被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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