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752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旭倩,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真富商店,,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南一巷**商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真富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