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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蓝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宋天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91民初1959号
案件名称洛阳蓝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宋天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蓝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天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91民初1959号原告:洛阳蓝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华夏路**洛阳中科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晓涛。

被告:宋天伟,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审理洛阳蓝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宋天伟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蓝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蓝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蓝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洛阳蓝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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