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38号原告:湖北好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西江乡北河工业园区B6—3。
法定代表人:田木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婷婷,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天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环湖中路**金银湖科技园第12【幢】/单元****房。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好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天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湖北好七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好七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好七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湖北好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