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444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茗华香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里底商1-1-1iv> 经营者:穆丹。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茗华香电子商务中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