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53号 原告:苏晓星,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斯彩商行,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420。
经营者:阳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苏晓星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斯彩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晓星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29日,原告苏晓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苏晓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晓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晓星负担。
原告苏晓星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