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300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丹,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
被告:成雄伟,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丹、成雄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赵文丹、成雄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含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昭远 人民陪审员 唐 咏 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严寒月 代理书记员 粟冰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