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8472号之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郎品天音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银行中心**1511之22.**会信用代码913502030943454201。
法定代表人:杨孟云,负责人。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厦门郎品天音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林瑜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