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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丽与台州市黄岩足奢鞋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314号
案件名称张海丽与台州市黄岩足奢鞋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海丽;台州市黄岩足奢鞋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14号 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足奢鞋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头陀居头陀街。

经营者:裴忠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张海丽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足奢鞋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张海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海丽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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