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执异6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西邦仁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19幢202。
法定代表人:张清华,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鼎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四油榨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
第三人:李文华,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第三人:刘娜,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邦仁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和东莞市鼎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2020)粤01执4747号】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邦仁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邦仁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邦仁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邦仁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