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289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刚,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事务。
被告:周村李记水产经营部,经过场所周村区恒星路长行农贸市场A2-05。
经营者:李训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周村李记水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