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361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群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泰山路与湘江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丽景苑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MA474P8M1A。
法定代表人:张艺鑫。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群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0月30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