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5482号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D。
法定代表人:林清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李疆,均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璟毅皮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胡屋经济社南三巷**一社会信用代码×××00A。
法定代表人:陈兰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翊中、许素军,均为广东誉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璟毅皮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