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7民初24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伊春区伊青莎莎美妆化妆品店,,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旭日办繁荣社区伊青商厦经营者:刘金磊,该店店主。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伊春市伊春区伊青莎莎美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