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38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河县依林眼镜店,住,住所地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新华路中段阁口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8MA46GEN950。
经营者:刘依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岩,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依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