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67号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徐先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浩榕,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玮,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被告:揭阳市泓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佳禄。
被告:黄佳禄,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玮、揭阳市泓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佳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三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揭阳市泓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