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354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嘉澜灯饰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经营者:李俊平,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中山市嘉澜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李远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远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