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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1682号
案件名称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温岭市大溪辉笑童鞋网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682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大溪辉笑童鞋网店,经营场所拼多多平台及淘宝平台。

经营者:叶某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大溪辉笑童鞋网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敏芳书 记 员 袁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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