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118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昌政,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昌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昌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昌政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988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