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34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韵栗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立交桥**匝道南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8UJ7H9L。
法定代表人:何飞煌(2020年11月9日,由原法定代表人余菲变更为何飞煌)。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韵栗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