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5966号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被告:潘毅卿,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毅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